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發改農經規〔2019〕202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扎實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設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支持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項目建設,以點帶面推動中央部署任務落實。
第二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專項按照“大專項+任務清單”模式管理,其安排和使用遵循因地制宜、重點突出、程序完備、監管有效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四條 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支出能力差異,本專項支持中西部省份(含東北地區、河北省、海南省,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為“省份”或“省”)以縣(市、區、旗、團場,以下統稱為“縣”)為單位,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其中,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計劃單列市所轄縣不予支持(國家級貧困縣除外)。
第五條 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建設資金以地方為主負責落實,中央預算內投資通過定額補助方式予以支持。支持縣級按規定統籌整合相關資金,集中用于農村人居環境整治。
第六條 本專項采取切塊方式下達。對于切塊到省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有關省份可以因地制宜確定項目縣數量和單個縣投資規模。為避免政府投資過于分散,安排到縣的年度投資規模,應不低于2000萬元。符合要求第二年繼續支持的,安排到縣的年度投資規模應不低于1000萬元。
第七條 有關縣可以圍繞中辦、國辦印發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中辦發〔2018〕5號)提出的推進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重點任務,確定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項目建設內容。相關項目的建設地點應位于農村。
對于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已安排資金支持的建設內容,不得從本專項重復申請和安排資金支持。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八條 有關縣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要以縣為單位組織編制年度建設方案,明確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具體建設內容,并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有關縣申請開展項目建設,要同步提交整縣推進的總體考慮,包括整治目標、分年度計劃以及每年完成整治任務的村莊和鄉鎮數量、受益農村人口等情況。嚴格落實國家在貧困地區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級和西部連片特困地區地市級配套資金的政策,貧困縣申請開展項目建設的,要按照擬申請的中央預算內補助投資額度和省級補助投資額度(無硬性要求)編制年度建設方案,并據此履行審批審核手續。
第九條 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縣要按照“多規合一”要求完成縣域村莊布局規劃或安排,開展適合當地實際的村莊規劃編制。已經按照“多規合一”要求完成村莊規劃或村土地利用規劃的,可不再重復編制。年度建設方案要符合規劃要求。
第十條 有關縣編制年度建設方案要瞄準本地主要矛盾和設施短板,確定重點建設任務,不搞千村一面,不強求面面俱到。要明確項目實施主體和責任部門,夯實具體工作責任。要創新建設模式,積極調動農民和市場主體力量,區別不同情況,既可采取專業化、市場化方式,也可通過村民自建等方式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有關縣在編制年度建設方案時,要提前明確各建設工程的管護主體、責任單位和后續經費保障情況,探索健全完善財政補貼和農戶付費合理分擔機制,切實建立起有制度、有標準、有隊伍、有經費、有督查的農村人居環境管護機制,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專項年度投資規模,綜合考慮各省份農村人口、行政村、縣級行政區劃數量等因素,上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以及《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落實進展和完成情況,商農業農村部研究提出
分省投資規模。其中,對各地《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落實進展和完成情況的評價,主要依據黨中央、國務院組織開展的各項監督檢查,以及有關部門開展的階段性評估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分省投資規模,組織開展項目縣篩選。
篩選確定項目縣要以年度建設方案、推進三年行動方案的總體考慮為基礎,并將其作為考核工作完成情況的依據。
篩選確定項目縣要考慮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等差異性因素,統籌兼顧有較好基礎、基本具備條件的地區,以及地處偏遠、經濟欠發達等地區類型。
第十四條 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申報項目相關情況的審核,確保項目完成審批、備案手續,條件成熟。各地可根據中央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有關原則和要求,結合項目特點合理優化審批流程。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項目,其年度建設方案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履行審批手續。
項目單位是企業的,還要審核項目單位征信情況,對于被納入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項目縣篩選情況,按照切塊項目管理方式報送投資建議計劃,在申請文件中明確擬支持的項目縣及各項目縣類型,落實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提出
本專項省一級績效目標,并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內完成推送。各地應當結合財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資能力和地方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劃。脫離地方實際、地方建設資金不落實、無法按期開工的不得申報。省級申請文件中應明確“經認真審核,所報投資計劃符合我?。▍^、市)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會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與執行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農村部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要求,綜合考慮各地投資建議計劃上報情況,做好投資計劃下達等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屬于對地方投資補助。
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可以根據地方投資建議計劃上報和審核情況,對分省投資規模做出適當調整。對于需要調劑的投資規模,主要根據各省份投資計劃上報及時程度、項目儲備等工作基礎予以安排。
第十七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文件20個工作日內將投資計劃、績效目標等分解落實到項目(單個項目縣為一個項目),明確相關工作要求,及時將投資計劃分解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備案,并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完成分解報備。地方各級在分解下達投資計劃時,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項目的政府投資支持方式。不同項目的政府投資支持方式可以不同,但只能是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中的一種。分解后的項目要逐一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第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原則上僅限在本專項內調整項目,應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商同級農業農村部門作出調整決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備案。項目調整后應及時在重大建設項目庫中更新信息。有特殊情況需跨專項調整的項目,按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實行“中央部署、省負總責、縣抓落實”的工作推進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指導做好項目縣篩選、項目儲備以及投資計劃管理等工作。農業農村部負責各省投資建議計劃初審,牽頭指導地方做好年度建設方案編制,組織開展項目實施監管和考核評估工作。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監管的主體責任,及時協調解決存在問題。
地方各級農業農村、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其他部門的協同配合,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做好年度建設方案編制、抓好項目組織推進、落實具體監管責任,確保項目穩步實施。
第二十條 省級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自轉發分解投資計劃的次月起,組織開展項目建設進展調度,按月填報投資計劃分解下達、項目開工、投資完成、形象進度、竣工驗收等信息,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項目按月調度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進行,并在每月10日前完成。要加強對填報信息尤其是投資計劃轉發分解、項目開工竣工等關鍵信息的審核,力求填報及時準確,提高調度質量。
第二十一條 省級農業農村、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切實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盯緊抓住投資計劃下達、項目實施、工程建設管理、資金使用與撥付等關鍵環節,加強對投資計劃執行、項目實施、三年行動方案整體任務落實進展和完成情況的考核評估,并與后續年度投資安排掛鉤。項目(法人)單位以及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各級農業農村、發展改革、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情況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督導,并綜合考慮評估督導結果,以及整體工作落實進展和完成情況等,加強投資激勵,合理確定下年度分省投資規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進一步細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