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重大信息平臺運行維護
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農辦財〔2018〕7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業農村部重大信息平臺運行維護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39號)、《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工作實施方案》(農辦辦〔2017〕36號)、《農業部辦公廳關于試行開放式項目申報的通知》(農辦財〔2017〕69號)及相關規定,結合農業農村部信息化發展相關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經費是指為加快推進農業農村部信息化發展,保障重大信息平臺安全、高效、穩定運行,提高運行維護管理水平,在農業農村部部門預算中通過財政資金設立的運行維護項目。除按本辦法規定申報、評審、安排的專項經費預算外,在部門預算其他財政項目(不含科學技術類項目、轉移支付上劃項目)中,原則上不得編列用于各類信息平臺運維的經費預算。專項經費預算中不得編列新建政務信息系統建設經費預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農村部重大信息平臺是指部系統各單位(含部機關各司局、派出機構及各直屬單位,下同)緊密圍繞農業農村部中心工作和主體職能,組織開發建設和管理使用的基于現代信息技術運行的信息資源載體和業務處理工具,包括電子政務內網、電子政務外網、特殊領域專用網絡等網絡基礎平臺,以及運行于其上的農業農村各行業各領域重點應用層政務信息系統、門戶網站等。
第四條 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原則是:
(一)明確目標,整合資源。專項經費以推動建立農業農村部橫向協同、縱向聯動、運轉高效的信息化協調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共建共享、系統互聯互通、業務協作協同為基本目標,積極、穩妥、有序推進部系統信息化基礎平臺、重點政務信息系統、行業信息資源等優化整合。
(二)需求導向,突出重點。專項經費注重解決農業農村各行業各領域開展基本業務活動、提供科學決策支撐、強化公共服務能力、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信息系統運維需求,重點支持服務中心大局、基礎作用明顯、功能發揮顯著的運維項目。
(三)統籌規劃,科學安排。按照專項經費的支持范圍合理設置項目類別并建立完善相應管理模式,根據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計劃,在征集需求、分類匯總、嚴格評審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平衡,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
(四)??顚S?,追蹤問效。專項經費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農業農村部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納入本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確保??顚S?,并建立面向結果的過程監管機制和追蹤問效機制。
第五條 部計劃財務司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組織專項經費的項目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支持范圍及分類
第六條 專項經費的主要支持范圍包括:
(一)具有基礎性、共享性、開放性特點的數據中心、災備中心、專用機房、信息網絡、支撐平臺、安全保障、系統軟件等各類信息化基礎設施運維。
(二)利用信息化手段滿足部系統各單位履職需要,且納入部政務信息系統及網站底數清單的政務信息系統運維。
(三)符合農業農村部統一規劃和管理要求,納入部政務信息系統及網站底數清單的網站運維。
第七條 專項經費支持的運維類型包括:
(一)基礎環境運維。保證信息平臺正常運行所必需的電力設施、空調、消防、安防等基礎環境的運維,包括機房電力、消防、安防等系統的例行檢查及狀態監控、響應支持、故障處理、性能優化等。
(二)硬件運維。對硬件設備(網絡、主機、存儲、桌面設備以及其他相關設備等)及其附帶軟件的例行檢查及狀態監控、響應支持、故障處理及維修更換、性能優化、升級擴展等。
(三)軟件運維。對軟件(包括基礎軟件、支撐軟件、應用軟件等)的功能修改完善升級、性能調優,以及例行檢查、狀態監控、響應支持等。
(四)數據運維。對通用數據和專用數據的整理、存儲、更新、遷移、備份等。通用數據包括文本數據、文本資料、圖片、動畫數據、音視頻數據等。專用數據包括地理信息數據和遙感數據等各類專業數據庫。
(五)安全運維。對信息系統提供的等級保護、安全巡檢、安全監測、安全加固、安全防護、脆弱性檢查、滲透性測試、安全風險評估、應急保障等。
(六)其他運維。整體承擔基礎環境、硬件、軟件、安全等綜合性運維而提供的運維管理服務,以及應用遷移、機房或設備搬遷等。
第八條 專項經費實行項目制管理,分為新設運維項目和延續運維項目兩大類。
(一)新設運維項目主要支持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的重大信息平臺建設完成,正式投入使用且超出質量保證期后的首個預算年度所需的基本運行維護經費。
(二)延續運維項目主要支持重大信息平臺新設運維項目到期后延續實施所需的基本運行維護經費。延續運維項目的資金規模原則上保持穩定,并與預算執行、績效評價等掛鉤。
(三)因項目內容確有較大調整或其他特殊原因,擬申請資金規模增幅超過上年預算安排額度30%的延續運維項目,應按照新設運維項目重新申報。
第三章 整合共享
第九條 部計劃財務司按照部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有關要求,嚴把項目入庫關,嚴格控制專項經費支持的信息平臺及其應用層政務信息系統、門戶網站的數量。每個行業原則上只支持一個綜合業務平臺,且相應平臺應先納入農業農村部相關業務板塊。
第十條 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要求的信息系統、已清理取締的信息系統、未納入部底數清單的政務信息系統及網站,不得申請和安排專項經費。
第十一條 正在按照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要求進行整合的信息平臺(系統),整合完成后,項目單位不得繼續申請原信息平臺(系統)的專項經費。整合完成后的信息平臺(系統),項目單位按照新設運維項目申請專項經費。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推進整合共享的專項經費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有關部門對項目單位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工作的督察、審計、監督、檢查、評價考核意見,部計劃財務司將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重點任務落實情況與預算安排掛鉤,對問題較多、進展不利的適當核減或取消以后年度預算,對整合到位、進展較好的優先安排預算。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 專項經費實行開放式項目申報。
(一)專項經費通過農業農村部財務管理信息平臺中的項目庫管理模塊申報項目。
(二)項目申報渠道、申報時間、申報范圍、申報主體以及申報材料報送、逐級申報審核等,按照部門預算項目開放式申報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專項經費按“活動”層級申報項目,“活動”名稱與信息平臺名稱一致,項目支出明細中的“子活動”名稱與部政務信息系統及網站底數清單中的名稱一致。
(四)通過項目評審的專項經費項目首先進入“備選庫”,“一下”預算控制數下達后,已安排預算的進入“實施庫”,未安排預算的進入“儲備庫”。
第十四條 申請納入專項經費支持的運維項目,應同時符合如下條件:
(一)項目單位具備或依托相關單位具備支撐相應重大信息平臺安全穩定運行所需的相對獨立完整的設施環境、專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以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二)相應重大信息平臺符合農業農村部信息化發展相關規劃,基本功能與項目單位應當履行的公益性職能相匹配,且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系統性和可持續性。
(三)相應重大信息平臺能夠按照資源共建共享、系統互聯互通、業務協作協同的基本原則,充分利用國家農業數據中心已有的處理、儲存、安全、備份、網絡、數據庫等軟硬件設施設備。
(四)相應重大信息平臺支持信息資源由農業農村部集中存儲,服從和服務于農業農村部大數據發展與應用,并能夠滿足農業農村數據標準化要求。
(五)相應重大信息平臺能夠按照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維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網絡安全技術防護體系和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第十五條 申報納入專項經費支持的新設運維項目,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申報文件,包括項目單位信息化建設基本情況、項目主要內容、擬申請資金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擬申請運維項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可行性論述,符合第十四條規定各項條件的情況說明,相應信息平臺的功能定位、設計框架、模塊構成、運維依托主體、運行管理機制等,項目資金支出內容、經費測算明細及相關測算依據,項目的績效目標及細化、量化、可考核的績效指標,項目實施及預算執行計劃。
(三)相應信息平臺的設施設備配置現狀清單,包括各種軟硬件的購置時間、賬面價值、技術規格、產權歸屬、存放地點、運行狀態等。
(四)通過相應信息平臺收集、儲存、加工產生的信息資源清單,并逐項注明可開放共享的具體范圍。信息資源清單主要包括農業農村各行業指揮調度、預警防控、行業管理、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及行政辦公等工作中形成的各類信息資源,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的各類信息資源,農業農村政策法規、科技教育、科研以及專家隊伍等信息資源,與農業農村密切相關的水、土、氣、生物、生態、環境等方面的信息資源等。
(五)相應信息平臺為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的建設項目形成的,應提供初步設計概算批復文件、投資計劃下達文件、資金預算下達文件、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財務決算等。
(六)相應信息平臺為符合規定的其他財政資金安排項目形成的,應提供相關項目申報文件、預算“二上”申報文本、資金預算下達文件、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財務決算等。
(七)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報告、備案證明、測評報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資料、文檔等。
第十六條 申報納入專項經費支持的延續運維項目,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申報文件,包括相應信息平臺是否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各項條件的情況說明,下年度擬延續申請的資金額及經費測算明細和相關測算依據,項目的績效目標及細化、量化、可考核的績效指標等。
(二)相應運維項目上年度實施情況、支出情況、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總結報告。
(三)通過相應信息平臺收集、儲存、加工產生的信息資源清單,并逐項注明可開放共享的具體范圍。信息資源清單具體內容同第十五條第四款。
(四)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報告、備案證明、測評報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資料、文檔等。
第五章 項目評審和預算安排
第十七條 部計劃財務司組建專項經費項目評審專家庫,并納入農業農村部財務專家庫。擇優遴選具備相關從業經驗和專業能力的技術、業務、財務、管理等方面專家入庫,推進專項經費項目評審等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第十八條 部計劃財務司委托第三方機構,在遵循回避原則的前提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選組成項目評審專家組,按照相關規范組織對部系統各單位申報的專項經費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梳理和匯總專家組評審意見,并提出納入專項經費支持的項目清單、資金規模、推薦排序等建議,提交部計劃財務司。經部計劃財務司司務會審定后,將審定項目納入專項經費備選庫,并向相應項目單位反饋意見。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根據反饋意見,將相應項目納入本單位下年度部門預算或中期財政規劃“一上”建議編報。部計劃財務司根據財力情況和優先順序,列入適當年度的專項經費“一下”控制數下達。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依據部計劃財務司下達的專項經費“一下”預算控制數,編報相應年度“二上”預算的項目文本和預算說明?!耙幌隆卑才蓬A算的項目經修改完善后,從備選庫轉入實施庫。
第二十二條 “一下”未安排預算的項目從備選庫轉入儲備庫。進入儲備庫的項目最多在庫保留三年,三年內未能列入預算安排的,期滿后自動退出儲備庫。仍需實施的,項目單位按新設項目重新申報,部計劃財務司相應重新組織評審。部計劃財務司可根據需要適時對儲備庫進行清理,項目單位也可根據情況變化申請將相關項目退出儲備庫。
第二十三條 部計劃財務司組織研究制定農業農村部信息平臺(系統)運行維護費預算定額標準,作為相應運維項目申報、評審、安排的測算依據。
第六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預算批復組織項目實施,并以“二上”預算的項目文本和預算說明、實施庫中的申報材料作為項目實施的重要依據,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五條 承擔專項經費項目軟硬件運維、設備供應、安裝調試、安全測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或本行業領域相關經驗。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專項經費所支持的重大信息平臺出現撤銷、損毀或停止運行六個月以上的,經批準移交其他單位或轉作經營性使用的,以及基本功能等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專項經費支持條件的,項目單位須及時向部計劃財務司報告相關情況,項目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專項經費支持項目的管理檔案,對項目申報文件、項目預算批復、財務決算報告、審計報告,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合同、協議、招投標文件和其他相關資料,及時進行歸集并規范管理。
第七章 經費使用
第二十九條 專項經費的開支范圍包括:
(一)保持相應重大信息平臺處于完好狀態所必需的軟硬件日常維護、檢修保養、功能完善升級、配件更換、專用耗材購置、專用機房維修維護等支出。
(二)維持相應重大信息平臺最低限度運行所必需,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水電氣暖消耗、網絡通道租賃、專用數據傳輸、硬件設備托管、專用機房租金、專職聘用人員勞務費等支出。
(三)保障相應信息平臺發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數據整理加工維護、信息系統安全測評、操作人員技術培訓、知識產權事務、項目績效評價等支出。
(四)與相應重大信息平臺運維工作直接相關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條 重大信息平臺硬件設備的整機更換事項,原則上應通過基本建設項目等申報安排。申請基本建設項目的,應依據《國家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規劃》,按照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有關要求申報安排。遇以下情形,無法及時納入或不適于納入基本建設項目等申報安排的,可通過專項經費項目在不超過項目年度預算15%的額度內解決開支:
(一)因臨時性重大故障、因不可抗力受損、因安全隱患亟需整改、因超過使用期限無法繼續使用,且維修成本高于整機購置成本的。
(二)因技術進步導致機型淘汰,無維修備件可供更換,已經影響重大信息平臺安全穩定運行的。
(三)整機運行八年以上,性能已不能滿足實際需求和運行負荷,即將影響重大信息平臺安全穩定運行的。
第三十一條 專項經費不得用于以下開支內容:
(一)新建政務信息系統的建設性支出,包括已經建成的重大信息平臺因業務調整、需求變化而對系統架構或核心功能進行重大調整的系統構建經費等。
(二)通用辦公設備、辦公軟件、辦公耗材、辦公用品等購置支出。
(三)除專用機房之外的其他辦公用房、業務用房、輔助用房等設施場所的維修、裝修、改造支出。
(四)基礎數據的采集、監測、統計、調查、分析、研究、會商等工作經費支出。
(五)對地方部門、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科研教學推廣機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自身信息化建設的補助性支出。
(六)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公務接待費等“三公”經費支出和會議費支出。
(七)項目單位編制內職工的基本支出,一般性工作任務培訓支出,經營性活動的成本費用支出。
(八)與相應信息平臺運維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將專項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開支范圍及其他相關財務管理規定使用,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加強預算執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使用專項經費形成的資產均應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和相關財務會計制度,及時納入本單位財務賬和資產賬規范管理,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將資產移交其他單位或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實施周期已結束、項目目標完成或項目提前終止,尚未列支的預算資金;因項目實施計劃調整,不需要繼續支出的預算資金;預算批復后連續兩年未用完的預算資金,一律作為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有關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督評價
第三十五條 部計劃財務司根據工作需要,對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情況、資產管理情況等不定期組織開展財務檢查或內部審計。
第三十六條 部計劃財務司組織對專項經費支持項目進行績效評價。自新設立項并安排預算起,原則上每三年開展一次績效評價。
第三十七條 有關檢查、審計和績效評價的結果,在適當范圍內公開,并作為相應重大信息平臺延續運維項目、相應項目單位其他新設運維項目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章制度,套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等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黑龍江、廣東兩大墾區的重大信息平臺運維需求,除因財務預算關系須由部統一規劃、管理的財務信息平臺外,暫不納入專項經費支持范圍,按現有經費渠道解決。
第四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及國家其他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部計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業部重大信息平臺構建及運維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農辦財〔2016〕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