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9〕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為穩定和優化農田布局,全面提升農田質量而安排用于農田相關工程建設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耕地。
第四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定期開展評估。
第五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圍繞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確定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
省財政廳負責農田建設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下達,對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中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進行審核,配合省農業農村廳制定年度任務清單,組織農田建設資金績效評價。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負責撥付農田建設預算支出資金,組織農田建設資金績效評價。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編制農田建設規劃,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農田建設工作,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省財政廳做好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工作。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田建設項目申報、評審、實施和竣工驗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做好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可根據財力情況適當安排必要的資金投入農田建設和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堅持差別化分擔,省級對貧困地區承擔更多支出責任。鼓勵經濟發達市、縣(市、區)在中央和省級補助基礎上,兼顧本級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要求,籌集投入更多資金,提高項目建設水平。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七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優先扶持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保護區。農田建設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扶持對象包括小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等。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支持用于高標準農田、農田水利建設。
第八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應當用于以下建設內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與節水措施;
(四)田間機耕道;
(五)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
(六)農田輸配電;
(七)損毀工程修復和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第九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項目所需材料費、設備購置費及施工支出、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費、工程招標費、工程監理費以及必要的項目管理費等。農田建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田建設無關的支出。
(一)項目前期工作費: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初步設計編制等費用,按不高于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1.5%據實列支。
(二)工程監理費:按不高于被監理工程財政投入資金的1%據實列支。
(三)項目管理費:按縣(市、區)年度農田建設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據實列支,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據實列支;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于1%據實列支;主要用于農田建設項目評審、項目區實地考察、檢查驗收、工程實施監管、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績效評價、資金和項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不得提取項目管理費,可由設區市一般公共預算安排。
第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投資概算編制應考慮原材料等價格波動因素,確定合理定額,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鼓勵采取投資補助、貼息等形式,吸引社會資金投入,鼓勵項目受益對象和農村集體籌資投勞進行投入。
農田建設項目可以采取直接補助、貸款貼息、先建后補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分配和下達
第十二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礎資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礎資源因素權重占70%、工作成效權重因素占20%,其他因素權重占10%?;A資源因素包括農田建設任務因素,權重占45%;耕地面積因素,權重占10%;糧食產量因素,權重占10%;水資源節約因素,權重占5%。工作成效因素主要包括綜合績效評價、管理工作質量考評等考核結果。其他因素主要包括脫貧攻堅任務、市縣投入積極性等特定農業農村發展戰略要求。
第十三條 設區市財政部門接到下達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農田建設補助資金預算后,商設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正式將預算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財政部門。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結果在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通過省財政廳下達市縣的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凡涉及到貧困縣的,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在分配時原則上應單獨核定相關貧困縣額度,下達資金時單列貧困縣數額。設區市對上級已明確到具體貧困縣的,應按照確定數額分配下達。
第十五條 農田建設財政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要嚴格按照相關的財務制度、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和賬務處理,確保會計資料完整、規范。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年度任務清單。
市縣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按照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要求,統籌不同渠道的農業資金用于農田建設。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當年度招標采購節余的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原則上繼續用于農田項目建設,經所在地財政部門審核同意,按照規定程序調整變更項目計劃,增加建設內容。
結轉結余的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支出內容,督促檢查建設任務(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分別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科學設置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績效目標指標??冃繕藨óa出、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績效指標。
要建立預算執行績效監控和支出進度監控“雙監控”機制,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開展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冃繕巳缙趯崿F。
年度預算執行終了,要對照年初設定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對績效目標未完成的要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并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將評價結果報送省財政廳,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優化調整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田建設補助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納入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涉農資金試點范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和《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冀發〔2015〕27號)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具體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2年。期滿后,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將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全省農田建設需要做相應調整。